1.基本经济制度与“法治经济”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法治经济”角度看基本经济制度,需要认识到:
第一,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都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如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在保障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发展战略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国家依法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国家依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依法受到平等地保护。国家依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第三,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生产经营行为都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在市场上进行生产经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第四,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要求与程序相互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建立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以实现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