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史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级,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注:六方面的职责)。”据此可知,刺史
A. 管理地方事务
B. 无固定治所
C. 监察地方郡国
D. 受丞相制约
【答案】C
【解析】
【详解】从材料“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可知刺史负责监察地方郡国,答案为C。刺史职务主要监察,A错误。材料“假刺史印级,有常治所”可知B错误。材料没有体现受丞相制约,D错误。
【点睛】“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汉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