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明历史时空—记牢客观史实]
1.渊源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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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②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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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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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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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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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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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警示]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但其在本质上不是保护平民的利益,而是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如法典明文规定,债务人若不能按期还债,债权人有权将其交付法庭判决,直到给其戴上手铐,甚至将其杀害或卖为奴隶为止。
2.发展
(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
①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②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③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