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账号激活
您的位置:教学资源网 >> 试卷 >> 语文试卷
高中语文编辑
云南省景洪市第三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语文试题 Word版含答案
下载扣金币方式下载扣金币方式
需消耗2金币 立即下载
1个贡献点 立即下载
1个黄金点 立即下载
VIP下载通道>>>
提示:本自然月内重复下载不再扣除金币
  • 资源类别试卷
    资源子类期中期末
  • 教材版本不限
    所属学科高中语文
  • 适用年级高一年级
    适用地区全国通用
  • 文件大小340 K
    上传用户地理sikao
  • 更新时间2014/10/10 14:35:51
    下载统计今日0 总计3
  • 评论(0)发表评论  报错(0)我要报错  收藏
0
0
资源简介
第Ⅰ卷 阅读题
甲 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我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致,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

  • 暂时没有相关评论

请先登录网站关闭

  忘记密码  新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