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
(官员的监督与权力制约) 一、中国
1.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
秦朝设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汉代:设御史府,由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中央百官;设刺史分州监察地方百官。隋唐: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明清在中央设都察院,由监察御史负责,分道对各省实行监督;设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合称“科道”;各省设按察使司负责地方司法、监察。
2.近代中国的权力制约: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内阁制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权力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
3.新中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
1954年宪法规定: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1956年中共与民主党派提出“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八字方针;
1982年颁布《行政诉讼法》、1999年颁布《行政复议法》,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二、世界各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
1.雅典:
五百人议事会负责监督官员;用陶片放逐法制裁反民主的官员。
2.英国:
1689年确立君主立宪制,议会通过行使立法和监督权来制约君主的权力。
3.美国:
1787年宪法确立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实现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4.法国: